中注协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责,是推动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有效手段。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就做好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密安排,确保年检顺利开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2017年度年检工作,明确有关年检政策、年检程序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人员和资源,提出本地年检工作的计划安排,确保年检工作进展顺利。
二、突出重点,保证检查效果
各地要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的专职执业情况,关注对象:(1)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2)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3)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4)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
各地在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程序,保证年检工作的有效性。各地注协要加强实地检查的力度,对于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进行实地检查。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三、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一)确定人数,确保检查范围无遗漏。各地应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并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工作,确保应检注册会计师全部参加年检。各地在确定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时,应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认真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相符。
(二)严肃处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各地年检要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年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查实送审材料不实,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做出惩戒。
(三)及时沟通,确保后续工作顺畅。对年检不合格的合伙人(股东),各地应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涉及合伙人(股东)人数未持续达到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应予以强调说明。各地注协之间应加强沟通配合,做好转会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工作。
(四)公开透明,增强年检公信力。各地要设立和公布年检工作举报电话或邮箱。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在各地注协官网和当地权威报刊公告检查结果,对于不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应检人员名单一并公布,并及时注销注册,保证检查程序和结果完全透明公开。
(五)创新服务,提高年检效率。各地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调动可利用资源,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其他事项
我会将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年检工作,汇总分析各地检查工作进展并通报全国检查工作情况。请各地注协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年检通知、年检工作报告、《2017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表1)、《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2)等报我会;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并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公告及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重点检查、实地检查情况和信息更新情况,检查工作经验、问题、建议等)和《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表3)报送我会。我会将在网站公告各地年检结果,并对各地年检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总结报告。以上材料均为纸质版和电子版。
联系人:张素青;联系电话:(010)88250138;邮箱:zhangsuqing@。
附件: 2017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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