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市场定价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款意味着,今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其转让价格将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将改变过去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
《转让办法》规定:为确保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转让办法》还要求,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转让办法》指出,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国有及控股企业为实施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针对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现象,《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应在产权变动方案实施前,将产权变动方案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中所涉及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价值确定应按照《转让办法》中关于协议转让的定价原则执行。
《转让办法》要求,除以下3种情况外,转让行为都需要经过国资委审批。这3种情况分别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转让办法》适用于除国有金融企业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行为。该办法已经在7月1日正式实施。(上海证券报 李雁争 2007-7-7)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款意味着,今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其转让价格将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将改变过去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
《转让办法》规定:为确保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转让办法》还要求,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转让办法》指出,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国有及控股企业为实施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针对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现象,《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应在产权变动方案实施前,将产权变动方案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中所涉及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价值确定应按照《转让办法》中关于协议转让的定价原则执行。
《转让办法》要求,除以下3种情况外,转让行为都需要经过国资委审批。这3种情况分别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转让办法》适用于除国有金融企业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行为。该办法已经在7月1日正式实施。(上海证券报 李雁争 2007-7-7)
(zhe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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