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铁路、邮政冠名发票用至6月底
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近日有不少试点企业纷纷咨询广州地税有关企业冠名发票是否能继续使用问题,据广州地税工作人员介绍,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的冠名发票可用至今年6月底。
据了解,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或印制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毕,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广州地税提醒,自2014年1月1日(含)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对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外,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期限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因此,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应尽快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如对相关政策和具体办理事宜存有疑问,可致电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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