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改革如何落实顶层设计:可适时开征遗产税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据媒体报道,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然而,在现有薪资格局下,要真正实现工酬公平,仅靠法条的修改显然还不够,必须启动全面的收入分配改革。
现在不少有识之士在呼唤对改革的顶层设计。其实分配体制改革就是事关社会根本性质的改革,也可以说是确定我们社会发展方向的顶层设计。
首先,自上个世纪50年代初完成了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改革开放以后,生产力发展迅速,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力度越来越大,而劳动要素参与力度越来越小。2010年全国总工会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劳动报酬占GDP比重连续22年下降,降幅近20%。但是直到1999年修改宪法时,才明确了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法地位。
为什么理论与现实会出现如此大背离?主要是在现实劳方谈判地位太低,就连讨薪都成了一大社会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方的利益,但此法出台后资方多称不便,主要是规定得太具体。劳资分配是初次分配,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但在企业经营中效率与公平的最佳平衡点只能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取得。所以,在初次分配劳资这个层面上,如何落实和提高劳方的谈判地位是一个重点。
其次,从社会收入分配参与的主体看,企业、居民、政府这三方中,政府收入增长过多过快。从1994年至2007年政府税收增长速度连续13年几乎是GDP增长速度的2倍以上,同期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率基本上年年低于GDP的增长率(2007年略高一些)。当然,如果政府收入能合理用在二次分配上也是一种平衡社会分配的方式。但我们至今尚未能建立起完善而又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
然而问题的复杂性是在表面的三方分配主体之外还有权力寻租问题。据学者计算中国现在每年未能纳入统计的隐性收入约有10万亿元之巨。这使得社会分配秩序极不正常。如果只在劳资之间做调整,而不把权力寻租排除在外,则会使分配制度改革效果大打折扣。只有反腐败有了根本性的突破,从制度源头上遏制了权力寻租,才能为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更好的条件。
最后,从分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看,社会财富分配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增量改革,一种是存量改革。增量改革就是我们过去经常说的,“先把蛋糕做大,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但现实情况与改革初期有了很大不同。一是贫富分化相当严重,基尼系数早已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二是目前中国经济高增长期已过去;三是快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所依赖的环境破坏殆尽,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污染承受力已达极限,能源严重依赖进口;四是人口红利消失,刘易斯拐点出现。人力资源优势也在消失。因此,存量分配改革也应提上议程。
社会财富存量分配改革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革命式的,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另一种是以法治社会的思路,那就是税收调节。
在调整社会存量财富分配手段中,最常用的就是房产税和遗产税。去年一项机构的调查显示,全国家庭的平均住房面积为116.4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36.0平方米,基本上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而在这种情况下房价问题还成为社会矛盾焦点,主要是房产财富分布不均造成的。
遗产税也是调整社会存量财富的有效手段。2012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资本市场创造十亿美元富豪最多的国家。而根据世界银行两年前的报告,中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因此,适时开征遗产税是使社会经济保持活力,保持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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