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第1章重点导读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
一、本章大纲
一、行政法概述
(一)了解行政、行政权的概念
(二)熟悉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掌握行政法律关系
(二)了解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二、教材变化
与09年教材相比,本章作了细微调整。有几处小的改动,新增了一些内容,但都不是实质性内容。
新增内容:
1、P3,倒数第十五行新增“相对于传统理论中的……实质合法性原则”。
2、P4,第三行新增“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3、P4,倒数第三段新增“《企业所得税法》”。
4、P4,倒数第二行新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行政权
行政具体包括四层意思:
1.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活动的范围上既包括管理国家事务,也包括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
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行政权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并形成一定的体制,以及这些权利组织内部活动的各种规则。
二是规定哪一类行政组织享有何种行政权力、权力的范围有多大、权力之间界限如何等问题。
在一个国家法律的体系中,创设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范畴。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实施的法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通过行政监察、审计及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等方式进行的。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二)行政法的特征
1.形式上: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数量多,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2.内容上:内容广泛;易于变动;往往包含实体和程序两种规范。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一)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两个方面: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四个方面: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二是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三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四是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即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行政法规从属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二是行政法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制定公布。
(4)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7)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2.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又称为职权和职责。
行政主体的职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
相对人权利有:行政参与权、行政受益权、行政请求权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及特征
(1)特征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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