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第2章重点导读(2)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对纳税人财务制度及其处理方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1、申报方式有: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方式;
4、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四、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
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重点分析对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1、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
(1)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
(2)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3)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4)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2、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
3、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
4、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六)评估结果的处理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7、阻止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税务检查的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款项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嫌疑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对纳税人财务制度及其处理方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1、申报方式有: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方式;
4、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四、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
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重点分析对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1、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
(1)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
(2)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3)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4)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2、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
3、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
4、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六)评估结果的处理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7、阻止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税务检查的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款项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嫌疑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税务行政复议
相关文章
宿迁市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工作相关通知 (2011-02-11 11:00:44) |
徐州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11-01-26 10:38:23) |
盐城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18 10:15:13) |
泰州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7 11:23:26) |
扬州市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7 11:15:58) |
南通市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7 10:49:55) |
江苏注册税务师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1 17:18:00)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4 (2010-06-17 00:00:00)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6 (2010-06-17 00:00:00)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5 (2010-06-17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