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第1章重点导读(5)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程序及形式
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委托方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解体或被解散;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征管法》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宿迁市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工作相关通知 (2011-02-11 11:00:44) |
徐州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11-01-26 10:38:23) |
盐城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18 10:15:13) |
泰州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7 11:23:26) |
扬州市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7 11:15:58) |
南通市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7 10:49:55) |
江苏注册税务师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1 17:18:00)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4 (2010-06-17 00:00:00)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6 (2010-06-17 00:00:00)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5 (2010-06-17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