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考点归纳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考点归纳解读
考点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其基本特征有强制性、无偿性和依法征税所具有的固定性。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考点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相互联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为其存在的理由和基础。
(2)相互区别。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征税对象(纳税客体)
4.税目(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5.税率(对征收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的概念与种类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包括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纳税计算期是纳税人据以计算纳税、扣缴义务人据以计算解缴税款的期间,一般分为两种:①按次计算。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作为纳税计算期,例如屠宰税、增值税、营业税都有此种规定。为税类5种类型。②按期计算。是指以发生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一定期间作为纳税计算期,例如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1年等,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有此种规定。税款缴库期是指纳税计算期届满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缴税款的期间。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主要税种的纳税期限
①增值税、消费税限: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10日内缴纳税款;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②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③涉外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④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9.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消费税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减税免税的类型有: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型减税免税、扶持发展型减税免税等。(考生应注意掌握主要税种的减免税规定)
(2)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开始计征税款的界限。课税对象数额没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考生应牢固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3)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考点三主要税种一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划分为三类:(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外购固定资产的折旧费部分;(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人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2.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与一般纳税人相对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一般纳税人,17%、13%;小规模纳税人,6%或4%;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4.增值税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销售额的确定
①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款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手续费、运输费等)。
②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公式)的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③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为其进项税额)。
5.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⑧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3)纳税地点
税法还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①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⑤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征收与从量定额征收两种方法。
2.消费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消费税税目
(1)烟;(2)酒及酒精,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3)化妆品,属于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这里仅指小轿车、越野车、小客(旅行)车。上述11项税目中应重点把握烟、酒、化妆品、轮胎和小汽车。
4.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形式
消费税税率的两种主要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汽油和柴油属于定额税率。
(2)现行消费税税率
现行消费税比例税率中最低比例税率3%,最高比例税率40%;定额税率最低为0.1元/征税单位,最高为250元/征税单位。
(3)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兼营情况下,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一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17%的增值税税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按3%的征收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
(2)销售量的确认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6.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⑤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⑥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⑦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1.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营业税的税目及税率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1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5%)。
3.营业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4.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2)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就是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根据行业特点和纳税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为了便于征管也规定了一些特殊办法。
(3)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目前较多见的是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及其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4)准予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产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
和财务费用。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赢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3)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分月(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按月(季)度纳税申报的应于每月(季)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纳税人年度内无论赢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个人所得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考点四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1.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韭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2.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4.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5.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是: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四)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五)税务代理
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2.税务代理的特点
税务代理的特点包括:(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3.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法律责任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没收财产;(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5)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