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典打击财务信息失真
财务信息失真正沉渣泛起。近日,财政部通报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严重的会计造假行为。后者及其10户子公司分别受通报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关责任人被相应处理处罚,有关问题则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无独有偶,最近多家上市公司引爆一系列地雷,或虚增利润,或长期隐瞒对外担保、大股东占款等重大信息,反映出这些上市公司造假的肆无忌惮。
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又有新动作。最近,仅履职半年的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被重判24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并被罚1800万美元。美国政府表示,还将追缴斯基林从安然公司盗取的1.8亿美元的财富。他名下6000万美元的现金和资产也已被冻结。
相比之下,中国企业造假的成本依旧不高。按中国法律,超过20年的徒刑即为无期徒刑,因而不会有24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结果。我国《刑法》有关于上市公司造假和资金占用的条款。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相关责任人如果没有贪污行为,恐怕也判不了几年徒刑,罚不了多少钱财。对中介机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量刑尺度与之相仿。
美国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值得是否值得借鉴呢?美国的处罚力度比中国大,虚假陈述仍难以杜绝。我国造假成本不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威慑作用。少数中央企业和一些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沉渣泛起,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处罚力度不够大,一定程度上会使一些企业高管铤而走险。因此,选择适当时机,修改《刑法》,将有利于加大打击企业造假和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行为的力度。《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在此,笔者建议,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的量刑至少不应低于侵占公共财产。对编造虚假财务信息的处罚,则不应低于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几家上市公司新近发现资金被占用,不仅提高了已进入倒计时的“清欠”工作的难度,也提醒我们,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多管齐下。上市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高造假成本,也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 (全景网络 周到 2006-11-6 作者单位:西南证券研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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