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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复习核心考点(第八章)


第八章 贷款担保分析

1贷款担保概述

1、贷款担保的作用:①协调和稳定商品流转秩序,使国民经济健康运行;②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③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状况;④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

2、担保范围

3、担保分类:人的担保和财产担保(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财产(例如股票、债券、保险单等)担保)。

4、担保形式:抵押、质押、保证、留置。

2贷款抵押分析

1、抵押的范围:(核心:私有财产——所有权;公共财产——使用权)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贷款抵押额度的确定:

①认定抵押物: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归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抵押人有权支配的财产。

②评估抵押物的现值,确定抵押率(依据两点: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又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③确认贷款抵押额,抵押贷款额=抵押物评估值×抵押贷款率 来源233网校

④签订抵押合同,包括内容有: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抵押的效力

①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②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③抵押物的保全,即价值的保全

④抵押权的实现: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银行同意展期后仍不能履行,抵押权才真正得以实现。

5、为避免抵押合同无效造成贷款风险,银行抵押贷款首先要做好风险分析工作。以下情况抵押无效:抵押物虚假或严重不实;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经共有人同意;以第三方的财产作抵押而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资产评估不真实,导致抵押物不足值;未抵押有效证件或抵押的证件不齐;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关系无效;抵押物价值贬损或难以变现。

6、贷款抵押的风险防范

①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过程为: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认真查验抵押物的权属,确保抵押物的有效性;

②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是保证抵押物足值的关键;

③做好抵押物登记工作,确保抵押关系的效力——需依法登记的抵押物,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④抵押合同期限应覆盖贷款合同期限。

3贷款质押分析

1、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与抵押担保范围的唯一区别)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①标的物的范围: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典型质权)和财产权利,抵押权的是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最为常见;

②标的物的占有权转移:抵押权不转移,质权转移;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③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抵押权人没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质权人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

④受偿顺序: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没有受偿的顺序问题;而一物可设数个抵押权,当数个抵押权并存时,有受偿的先后顺序之分;

⑤重复设置担保: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质押不存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⑥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况下,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贷款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和权利凭证支付之日或登记之日起生效。

4、质押的范围

①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流通的股票);

④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5、不得质押的财产: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③国家机关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⑥租用的财产;⑦其他。

6、质押价值的确定

①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②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

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品的净资产价格;

B、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的价值;

C、公司正处于重组、并购等股权变动过程中,交易双方针对质押物最新的谈判价格。

③确定质押率的依据(参照确定抵押率的依据,本章2.3②)。

7、质押贷款中,银行在放款时占主动权,处理质押物手续较为简单。质物具有价值稳定性好、银行可控制性强、易于直接变现处理用于抵债的特点,因此是银行最愿意受理的担保贷款方式。

8、贷款质押风险:虚假质押风险(最主要风险因素)、司法风险(为规避风险,银行须将质押资金转为定期存单单独保管,或者将其转入银行名下的保证金账户)、汇率风险、操作风险。

9、银行防范质押操作风险,应做到:①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③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出借。

4贷款保证分析

1、保证人资格:首先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次必须是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②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③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保证限额分析。来源233网校

①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金融机构;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

②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测算信用风险限额;

(3)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指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得出的数值。

2、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虚假担保人;公司互保;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有关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逾期时间超过2年,2年期间借款人未曾归还贷款本息,而贷款银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该笔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将丧失胜诉权;同样,就保证责任而言,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应依约定;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责任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6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①核保: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保证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需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核保必须双人同去;核保人必须确保面签。②签订保证合同③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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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24:55【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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