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主要支付工具
内容: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背景:1988年前,以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为主;
1988年后,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即银行结算票据化
地位:大额支付中主要是票据与汇兑;小额支付中主要是银行卡。
三、结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这是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属于无效票据。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单位的盖章应是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而不是什么发票专用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1.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排他性)。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